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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國家安全規程規定及AQ1029、AQ6201現制定安全儀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本制度嚴格遵照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
2、安全儀器儀表管理員負責“一通三防”檢測及安全監控系統計量儀器儀表的登記造冊,建立臺帳及儀器儀表定期效驗工作等。
3、儀器儀表必須定期送檢,不得漏檢。
4、儀器儀表發生故障或誤差較大時不得發放使用,必須處理正常及經效驗后方可發放使用。
5、正在使用的器具、儀表失真或損壞必須在2小時內更換,如不能更換的應立即進行維修,并經過效驗后方可使用,否則不允許使用。
6、計量儀器儀表若有損壞,所維修的費用超過原儀表費用的70%時無維修價值,應辦理報廢手續。
7、安全儀器儀表要設有管理員負責管理,看護及定期進行效驗工作。
8、新到貨的儀器儀表必須送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安全儀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9、正在使用的儀器儀表必須定期送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安全儀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10、對儀表安全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進行效驗及定期鑒定的,將按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對使用不合格鑒定器具而發生事故的嚴重處罰。
11、新進貨的儀器儀表裝箱必須有合格證、說明書及調試配件等。